晟典喜讯|赖科铭律师代理案件入选广东高院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加载中...
2025.04.10
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世界卫生日”之际发布了四起涉医疗美容纠纷的民事典型案例,反映了医美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并警示医疗美容机构若存在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而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科铭律师代理的“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概况速览
2014年,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000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其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收款收据等消费凭证。术后,因注射物不被吸收,多年后莫某出现鼻部畸形、瘙痒等症状,直到2019年经深圳某医院临床诊断为“鼻部奥美定注射后”后遗症,莫女士进行了治疗,花费7000余元。由于时间间隔久远,且没有掌握合同、收费单据等凭证,当时对接的某美容公司也已经倒闭,其他医疗美容服务提供方主体模糊,莫某维权近乎无门。
医疗美容机构术前术后常不提供合同及收据,致使客户整形失败后难以维权,该现象在医疗美容行业屡见不鲜。因此,明确索赔对象、找准请求权基础、搜集足够证据是成功维权的关键。在受莫某委托后,赖科铭律师即刻行动,与莫某进行充分沟通,精心策划维权策略:
(一)明确索赔对象
由于某美容公司已经倒闭,不具有赔偿能力,经赖科铭律师研判,决定将索赔对象扩大至涉案医美服务产业链上下游,由此涵盖了医美产品代理商、服务中介、项目推广合作商及手术提供方。
(二)找准请求权基础,确定案由
莫某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受到损害,须谨慎评估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医疗行为是否合法、损害程度、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对应的证据情况。诉讼案由是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是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本案的首要问题。虽然上述两个案由同属医疗领域争议,但其法律逻辑、证据体系与裁判规则截然不同,最终获赔的金额也可能存在巨大的差距。
考虑到莫某的损害程度轻微,治疗费用仅7000余元,根据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若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举证难度较大,且最终获赔金额可能相对较低。而医美产品代理商、医美服务中介、医美项目推广合作商、医美手术提供方全程以“合作”为由,引导莫某进行消费,宣传、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相关主体隐瞒产品提供方、产品采购记录等产品信息、手术提供方、手术记录等重要信息,涉嫌构成欺诈,莫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张退赔三倍服务费的惩罚性赔偿以及治疗费用。
(三)多方渠道收集证据
本案中,莫某因缺乏合同等书面文件,证据薄弱,难以确定医疗美容服务提供方主体。为此,代理律师协助莫某与医美中介谈判,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请求介入调查。同时,律师也积极协助莫某自行开展调查,最终搜集到大量关键证据,有效完善了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在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莫某的诉讼主张。
上述案例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法经营乱象,各方经营者以拼凑、整合资源形式,规避医疗资质管理规范,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放任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卫生监督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有力打击了医美行业乱象。该案例亦警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应注意审查医疗机构资质及手术提供方身份等重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
在代理过程中,赖科铭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念,坚持深度研判、精准策划、灵活应变的工作方针,融合刑民、行民交叉思维,细致剖析案件,精心制定诉讼策略,精准识别并紧抓关键事实与证据,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保障。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是人民观察司法活动、评价法治进步最直观的标杆和尺度,对社会具有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晟典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社会治理有积极且深远的影响,此也是晟典律师实践“崇理、明法、求真、务实”核心理念,为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的有力体现。
【执业简介】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晟典任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年限10年。在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处理上千起民商事诉讼等案件,熟悉审判工作流程和裁判规则,民商事诉讼等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丰富。在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湛江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期间承办或参与处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熟悉仲裁工作流程和仲裁规则,仲裁实务经验丰富。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含刑民交叉)、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手机号:13528868256
电子邮箱:laikeming@sdlaw.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