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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典观察|也谈杉杉股份控制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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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从公开信息来看,所涉双方就杉杉股份控制权的争夺所采取的路径不同。

郑驹先生采用的是公司法路线,周婷女士选取的是继承权路线。


【一】事件脉络

2月10日,知名浙商郑永刚先生因突发心脏病救治无效去世。3月2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杉股份,600884.SH)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提名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月23日,杉杉股份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日,杉杉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并发布公告。有消息称,当日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现场,其向到场股东表示,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其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3月27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本次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逝世后,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目前尚未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3月28日,杉杉股份法定代表人由郑永刚变为郑驹。


【二】所涉公司持股结构图

【三】郑驹先生:公司法路径

杉杉股份《章程》(2023年3月修订版)第8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116条第1、3、5款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第127条第16款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32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3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杉杉股份《章程》上述条款符合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杉杉股份在3月份先后发布的《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杉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杉杉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杉杉股份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公告》可知,郑驹当选为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的确符合法律及其公司《章程》规定。
携董事会全票支持之势上任董事长,大气磅礴,不可阻挡。

那么,郑驹先生的董事会席位就稳如磐石了?


【四】《章程》的反制

杉杉股份《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第六十九条第1款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据此,符合条件的权利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挑战郑驹先生董事会席位的提案。


【五】周婷女士:继承权路径

周婷女士要成为符合条件的提案人,路径就在于继承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郑永刚先生通过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青刚公司)间接持有杉杉股份的股份,即取得青刚公司的股权便等同于取得杉杉股份的股份。为便于阐述,本文将遗产分割的对象限定在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公开消息,郑永刚先生与周婷女士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生育三个小孩,至郑永刚先生去世之时,郑永刚先生与周婷女士为夫妻关系。因此,对郑永刚先生遗产处理的第一步是分家析产。

青刚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日,成立后股东及股权比例未发生过变更,从时间顺序来看,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除非郑永刚先生与周婷女士有其他书面约定,否则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周婷女士无法通过该第一步取得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的1/2。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除非郑永刚先生与周婷女士有其他书面约定,否则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自其与周婷女士登记结婚后的股权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查,杉杉股份在2017年12月30日的总市值约为217.59亿元,在2023年3月30日的总市值约为393.93亿元,期间市值增长额约为176.34亿元。郑永刚先生目前实际持有杉杉股份5.67%,假定其在2017年12月30日亦持有杉杉股份5.67%,则郑永刚先生持有的杉杉股份从2017年12月30日到2023年3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遗产分配日)投资收益额约为9.998亿元,周婷女士有权分得一半即4.999亿元,该部分款项,如以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股权比例来折算(实务中一般以现金分配),假设为A%,则应归周婷女士所有。据此,完成第一步分家析产后,周婷女士或可持有青刚公司A%股权,剩余的青刚公司(51-A)%股权为郑永刚先生的遗产。

第二步为遗产分割。《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法定继承角度而言,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据公开消息,郑永刚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种可能。

可能一,如郑永刚先生的父母均健在,则继承人应为周婷女士(配偶)、郑驹先生(子)、周婷女士的三个小孩(子女)以及郑永刚先生的父母,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A)%股权,应等分为七份,周婷女士及其子女共可分得4/7,而鉴于周婷女士为其三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周婷女士可以控制的青刚公司股权比例为等于或大于(考虑到周婷女士在第一步或可持有青刚公司A%股权,下同)29.143%。

可能二,如郑永刚先生的父或母一方健在(注:仅为假设分析,无任何不敬之意,下同),则继承人应为周婷女士(配偶)、郑驹先生(子)、周婷女士的三个小孩(子女)以及郑永刚先生的父或母,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A)%股权,应等分为六份,周婷女士及其子女共可分得4/6,则周婷女士可以控制的青刚公司股权比例为等于或大于34%。

可能三,如郑永刚先生的父母均已不在,则继承人应为周婷女士(配偶)、郑驹先生(子)、周婷女士的三个小孩(子女),郑永刚先生持有的青刚公司(51-A)%股权,应等分为五份,周婷女士及其子女共可分得4/5,则周婷女士可以控制的青刚公司股权比例为等于或大于40.8%。

基于以上任一种可能,周婷女士可以控制的青刚股权比例都将超过郑驹先生。

根据现行《公司法》,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郑永刚先生以其对青刚公司的51%持股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而有权继承青刚公司51%股权中半数以上份额的周婷女士当然也有可能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据此,周婷女士此前所称的“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毫无依据和可能。

那么,周婷女士意之所指的杉杉股份实控人角色就十拿九稳了?


【六】悬念

(一)郑永刚先生有无留有遗嘱

能够对抗法定继承的,是遗嘱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郑永刚先生可以将其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通过遗嘱全部或部分分配给郑驹先生或/和周婷女士继承。如郑永刚先生对其持有的青刚公司51%股权,此前已立下遗嘱处分,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其遗嘱执行。

因此,在未能确定郑永刚先生有无留有遗嘱以及未知遗嘱(如有)具体内容的情况下,郑驹先生、周婷女士等法定继承人对于青刚公司51%股权的继承权利存在未知之数,关于杉杉股份的控制权之争仍有悬念。

(二)周继青的选择

周继青持有青刚公司41%股权,高于周婷女士可能控制的青刚公司40.8%股权,周继青自身亦有可能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而如周继青与郑驹先生或周婷女士中的一方,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成为“一致行动人”,则会成为最后一根稻草——站谁谁“赢”。


【七】和则双利

即便周婷女士无法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如其可以控制青刚公司至少40.8%股权,便有能力掀起风波。而即便周婷女士成为了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郑驹先生凭借其在杉杉股份所占大势,亦能相持抗衡。
据公开信息,杉杉股份在锂电池材料行业龙头地位稳固,综合产销量规模位列全球第一,其中正极材料产能3.3万吨/年,全球第一;负极材料产能3.8万吨/年,全球前三;电解液产能1.5万吨/年,国内前五。
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同日,杉杉股份回应:所涉两方已经建立起沟通渠道,愿就争议解决保持积极开放态度。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维护杉杉股份的市值稳定是所涉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而控制权之争,必将影响杉杉股份的经营稳定,有损所涉双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所涉双方能够通过和谈解决争议,不仅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所涉双方的利益相信也能得到平衡。
斯人已逝。家人和睦,家业长青,想必可告慰郑永刚先生的在天之灵。



 作 者 简 介




THE LAWYERS




黄霆律师

【执业简介】

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现为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晟典党委副书记,晟典破产管理人(二级)负责人,《晟典律师评论》(法律出版社)副主编,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深圳市两级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现为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301038.SZ)、华润物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入库专家/律师,深圳市企业评价协会(SZEEA)、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专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上市公独立董事资格。

黄霆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投融资、商业交易、股东/合伙人利益纠纷等争议解决)、房地产法律事务(包括房地产确权、交易、租赁等争议解决)、企业破产清算(包括重整、债务重组等)领域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能力,表现优异,卓有建树,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尽责、效益良好的法律服务。黄霆律师尤其擅于把握商业交易和争议解决的焦点问题及关键所在,创造性的运用商业思维、交易逻辑为客户提供独特有效的复合型解决方案,在多起重大案件/商业交易中帮助客户取得远超预期的解决效果,深受客户和合作伙伴认可和信赖。


【主要执业领域】

公司顾问与合规、股权类、反商业贿赂法律事务,公司投融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事务,疑难、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电子邮箱】
huangting@shengdi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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